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在举办限制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为民办幼儿园。此外,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也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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